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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6日 星期三

連勝文被網友指「跪著舔中」求償50萬並刪文 二審仍敗訴

 法律新聞 / 連勝文被網友指「跪著舔中」求償50萬並刪文 二審仍敗訴 ~

一、新聞摘要:
國民黨副主席連勝文不滿羅姓網友發文指他「跪著舔中」,提起民事求償50萬元,並要求移除貼文及刊登判決主文。
一審判決:台北地院認為連勝文身為公眾人物,應受到較大程度的公眾檢驗,且網友言論受憲法保障,判連勝文敗訴。
上訴結果:連勝文上訴,高等法院駁回,維持原判,連勝文仍敗訴。

2024年11月1日 星期五

張榮發 密封遺囑案:遺囑效力之判決要旨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764號(張榮發 密封遺囑案) 遺囑效力之判決要旨:

案情摘要:
上訴人張國政(第一審原告)主張,其與被上訴人張國煒(第一審被告)為訴外人張榮發(民國105年1月20日死亡)之子,張榮發於103年12月17日作成103年度北院民公國字第130699號公證書所附之密封遺囑(下稱系爭密封遺囑)時,不具遺囑能力,且其未在公證人即訴外人楊昭國面前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亦未向楊昭國陳述為自己之遺囑,是系爭密封遺囑不符合民法第1192條第1項所定要件,應屬無效,因兩造對於系爭密封遺囑是否有效發生爭執,爰請求確認張榮發所為系爭密封遺囑無效之判決。

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不採計之相關規定及函釋 違憲 !

聲請案由:

聲請人具碩士學歷及合格教師資格,為新北市立中和高級中學於106學年度聘任之代理教師。該校於辦理聲請人敘薪時,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訂定之附表一編號四規定,不採計聲請人之2年職前代理教師年資。聲請人不服而提起行政救濟,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48號判決所適用之附表一編號一至四規定,及附表二編號二至四函等(附表二編號一之系爭函一經憲法法庭不受理),均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108年6月聲請解釋憲法。

以死亡原因和地點決定遺產贈與條件在司法實務上罕見,法院只能以基本文義解釋。

 法律新聞 / 依死亡地點 贈遺產罕見 法院只能依文義解釋判斷 ~

1. 遺囑內容與爭議:某任姓女子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姊姊周女,但條件是「外出發生事故不幸」。由於任女在家中自然死亡,周女無法受遺贈取得遺產。
2. 法律觀點:以死亡原因和地點決定遺產贈與條件在司法實務上罕見,法院只能以基本文義解釋。
3. 遺囑格式:民法規定五種遺囑方式,最常見的是自書遺囑。只要符合民法第一一九○條的要件,自書遺囑具有法律效力。
4. 判決爭點:本案爭點在於遺囑中「外出發生事故不幸」的條件,法院只能尊重立遺囑人的意志,對「外出」和「事故」採取嚴格解釋。由於任女在家中自然死亡,周女無法受遺贈取得遺產。
5. 專家建議:為避免遺囑引發糾紛,立遺囑時應請教法律專業人士。

2013年11月8日 星期五

公證遺囑以持筆方式在字卡上劃叉或以點頭之方式進行回應,不符合民法第1191條所規定應由立遺囑人「口述」遺囑之法定要件--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家上字第1號(重點節錄)

1、公證遺囑-「口述」之法定要件:

按「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民法第73條及第119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口述」遺囑意旨,係以口頭陳述、言詞為之,不得以其他舉動表達,倘遺囑人完全省略「言語口述」之程序,僅以點頭、搖頭或擺手示意判斷記載,或以記號文字表示遺囑意旨者,均不能解為係遺囑人之口述,以防止他人左右遺囑人之意思或誤解遺囑人之舉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