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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日 星期五

張榮發 密封遺囑案:遺囑效力之判決要旨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764號(張榮發 密封遺囑案) 遺囑效力之判決要旨:

案情摘要:
上訴人張國政(第一審原告)主張,其與被上訴人張國煒(第一審被告)為訴外人張榮發(民國105年1月20日死亡)之子,張榮發於103年12月17日作成103年度北院民公國字第130699號公證書所附之密封遺囑(下稱系爭密封遺囑)時,不具遺囑能力,且其未在公證人即訴外人楊昭國面前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亦未向楊昭國陳述為自己之遺囑,是系爭密封遺囑不符合民法第1192條第1項所定要件,應屬無效,因兩造對於系爭密封遺囑是否有效發生爭執,爰請求確認張榮發所為系爭密封遺囑無效之判決。

判決主文
上訴駁回。
判決理由要旨:
1. 遺囑制度的核心目的:
遺囑制度旨在尊重故人的遺志,確保遺囑人的真意得以實現,並防止利害關係人的爭執。民法繼承編規定遺囑須具備法定要件,以保障遺囑人的遺願得以實現。在判斷遺囑是否具備法定要件時,應探求遺囑人的真意,以達成立法目的。
2. 密封遺囑的法定要件:
根據民法第1192條第1項,密封遺囑須有2人以上的見證人,並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的遺囑。這一規定旨在確保密封遺囑確係本人所為,並通過見證人在場見證密封遺囑的程序來證明。
見證人不必在公證人面前指定,遺囑人的陳述也不必包含特定文字,只要綜合考量遺囑人的言行、與見證人及公證人的互動等情況,足以認定見證人確由遺囑人指定,且遺囑人已表明該密封遺囑為自己的遺囑,即符合法定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