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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5日 星期二

中華民國:修正刑法第184條之4


 

版本公布日

2021521

20101231

185條之4
(
修正、新增第2)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