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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5日 星期二

中華民國:修正刑法第222條(新增第一項第九款)

 

()布日期:

20210609

內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529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22 條條文

222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

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

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

以藥劑犯之。

五、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

攜帶兇器犯之。

九、

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新增)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