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訊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後限期投保單位繳納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修正總說明 ~
勞動部令 發布日:113年12月5日 勞動保3字第1130157922號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後限期投保單位繳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授權,本辦法自111年3月9日訂定發布,並自同年5月1日施行。本辦法之以下修正條文自113年12月5日施行。
一、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稱 #投保單位,指未依規定為勞工辦理投保或退保手續,且遲至勞工遭遇職業傷病之前一日,仍未辦理或未再辦理投保手續者。 (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保險人於確認投保單位應繳納金額時,其 #平均月投保薪資應按勞工於該投保單位任職期間之月薪資總額計算。(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本次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條文第七條)
檢附: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後限期投保單位繳納辦法 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資訊來源:勞動部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30228/ch08/type1/gov82/num28/images/AA.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