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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7日 星期二

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如何申報契稅?

 房地新聞焦點 / 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如何申報契稅?

一、法律問題
地主與建商 #合建分屋,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契稅應如何申報?
二、法律依據
依據《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而由承受人成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 #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此外,若交換取得房屋之核定契價大於被交換土地的公告現值,其 #等值部分按2%交換契稅核課,另 #差額部分則按6%買賣契稅核課。

三、案例與事實
舉例說明,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建造執照起造人為地主及建商。建商出資興建房屋,但使用執照取得後,應由 #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即地主)申報納稅。茲依法律分析如下:
1. 地主以其原有的土地持分與建商交換取得房屋,#視為交換行為
2. 地主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並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3. 倘交換取得房屋的核定契價大於被交換土地的公告現值,其等值部分按2%交換契稅核課,另差額部分則按6%買賣契稅核課。
4. 未依規定期限內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至新臺幣1萬5千元;匿報或短報契稅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四、結論與建議
地主應注意在使用執照取得後的6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以避免因怠報或匿報而招致的罰款。申報時需根據交換取得房屋的核定契價及被交換土地的公告現值,分別按2%及6%的稅率申報交換契稅及買賣契稅。
資訊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