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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3日 星期四

法律新聞焦點 /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土地,其配偶先歿者,免併入遺產課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或順序繼承人之財產,應如何計算並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及順序繼承人之財產,應列入遺產課稅。
然而,#若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的配偶或親屬關係在死亡前已消滅,則該贈與財產可免於遺產稅的核課。
王君的父親在112年2月贈與土地給母親,母親在112年10月過世,父親於113年8月過世。
但由於母親早於父親去世,#配偶關係在父親死亡前已經消滅,因此母親不再具備《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所規定的身份。
因此,王君父親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母親的土地,因母親已於父親之前過世,該贈與土地免於併入父親的遺產申報。
建議王君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將該筆土地排除在外。
資訊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