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焦點 / 生前贈與土地,受贈人有無移轉所有權,遺產價值之計算大不同 ~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或順序繼承人之財產,應如何計算並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一)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
1. 被繼承人 #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或順序繼承人 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2. 財產價值依 #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 為準。
(二) 財政部相關函令:
1. 財政部83年7月27日台財稅第831602988號函規定,財產價值應依 #死亡時之時價 計算。
2. #若為土地,依財政部90年5月21日台財稅第0900453078號令:
(1)土地若於死亡前 #已移轉 所有權者,以 #贈與時公告土地現值 為準。
(一) 被繼承人甲君於113年1月18日死亡:
1. 生前於112年6月18日及112年7月26日將A、B土地分別贈與其子乙君。
2. 乙君於112年10月29日將A土地出售予丙君。
3. 甲君死亡時,A、B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225萬元及248萬元。
(二) 財產計算:
1. A土地所有權在甲君死亡前已移轉,應以贈與時公告現值210萬元計算。
2. B土地在甲君死亡時仍在乙君名下,應以死亡時公告現值248萬元計算。
3. 乙君應將A土地之210萬元及B土地之248萬元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課稅。
(一) 納稅義務人計算遺產總額時應注意:
1. 應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或順序繼承人之財產併入遺產總額。
2. 若贈與之財產為土地:
(1)已移轉所有權者以 #贈與時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2)未移轉者以 #死亡時公告現值計算。
(二) 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
1. 前述贈與情形所繳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利息,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
2. 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資訊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