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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3日 星期四

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1/3且依法提起訴願者,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

 法律新聞焦點 / 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1/3且依法提起訴願者,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

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不服,提起訴願時,是否需要繳納1/3的應納稅額才能暫緩強制執行?
1-根據《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稅捐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2-另根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可移送強制執行;但若已申請復查且對復查決定不服,需繳納1/3應納稅額或提供相當擔保,才能暫緩強制執行。

甲公司對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150萬元之復查決定不服,依法提起訴願,但未按規定繳納1/3(即50萬元)的應納稅額,導致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其存款帳戶及車輛均被扣押及查封。為避免影響公司營運,甲公司最終繳清全部稅款。
因此,納稅義務人在提起訴願時,應:
1-按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1/3,或提供相當擔保,才能暫緩被移送強制執行。
2-確保在行政救濟程序中,依法繳納相關稅款,以保障自身權益,避免財產被扣押及查封。
資訊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