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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3日 星期四

柯文哲在京華城等案中被羈押禁見的期限及其法律依據為何?

 法律新聞學堂 / 柯文哲在京華城等案中被羈押禁見的期限及其法律依據為何?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京華城等案,昨天(114/1/2)裁定柯文哲等4人羈押禁見,可抗告。法界人士說,柯文哲所犯罪名的本刑最重為無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及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一審審理中羈押最長15個月。
1. 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案、政治獻金案,依貪污等罪起訴柯文哲等11人,全案移審北院。
2. 北院原裁定柯文哲3000萬元交保,但經檢方抗告,高院撤銷原裁定發回更裁。
3. 北院第2度改裁為7000萬元交保,加電子腳鐐防逃。檢方抗告後,高院再度發回更裁。
4. 北院第3度開庭後,改裁定柯文哲羈押禁見,理由是有滅證勾串逃亡之虞。
5. 柯文哲所涉罪名包括貪污治罪條例的對於違背職務行為之收受賄賂罪,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6. 因此,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柯文哲於第一審審理期間的羈押期限為第1次裁定羈押3個月,另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必要時可延押6次、每次2個月,即最長可達15個月。(計算式:3+〔2X6〕=15 )

1.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
2.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規定: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第3項規定: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五年。
參考資訊:中央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