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聞焦點 / 信託財產的欠稅可以執行受託人財產 ~
在遺產信託中,若信託財產本身欠稅,是否可以執行信託財產而不執行受託人的個人財產?
1. 根據土地稅法第3條之1規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 #受託人 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2. 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5項規定: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 #受託人 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
3. 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 李先生擔任死去朋友遺產信託的受託人,但其朋友的家屬在訴訟中,他不敢管理,稅單拿給他們也不繳。
2. 信託財產原則上是不可以強制執行,但是信託財產的房屋稅及地價稅屬於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但書所指的「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因此,#信託財產的欠稅的確是可以執行信託財產。但應優先選擇對人民影響最小的方式,如用存款繳清稅款。
3. 李先生是信託財產管理人,負有繳納稅捐義務,管理所得的利益可以先扣除相關稅捐後再給受益人。
1. 根據法律規定,信託財產的欠稅可以執行信託財產而不執行受託人的個人財產,但需遵守比例原則,優先選擇對人民影響最小的方式。
2. 建議李先生儘速與稅務機關溝通,提供存款或其他資產以繳清稅款,避免影響個人財產。
3. 若李先生認為無法繼續管理信託財產,可以考慮終止信託契約,與委託人的繼承人及受益人討論解決方案,以避免未來的困擾。
資訊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