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鑑定新制上路後,#醫師必須具名鑑定且出庭說明,多數醫師擔心身分曝光,導致不願擔任鑑定人。
(一) 2021年8月,司法院提案 #修正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於2022年5月15日上路實施。
(二) 其中第206條規定,為保障當事人詰問權,鑑定人須到庭接受交互詰問。
(三) 第208條規定,鑑定人應於書面報告具名,以示負責,作為判斷是否具備鑑定適格的依據。
(一) 鑑定新制的影響
1. 許多醫師不願具名及出庭說明,導致醫事審議委員會將舊案及新收的醫糾案件退回,偵查陷入停滯困境。
2. 檢察官需要第三方專業鑑定報告來判定醫療行為是否符合常規,鑑定停擺造成案件偵查困難。
(二) 建議
1. 鑑定新制可能違反其初衷,未能有效保障當事人詰問權及促進真實發現。
2. 高檢署和衛福部需要研議對策解決鑑定難題,確保醫療糾紛案件偵查順利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