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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6日 星期三

法律新聞焦點 / 在房地合一稅制下,房屋交易時,如何適用自住免納所得稅優惠 ?

案例事實

1.  甲君於113年5月29日出售107年5月21日購買取得的房地,並於107年6月6日始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甲君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地期間已滿6年,且出售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但甲君未能連續滿6年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地(差7天)。

2.  問題:甲君在出售其房地前是否符合 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規定 的 自住免稅優惠要件?

二、法律依據

(一)、根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規定,家庭自住房地交易時,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只要符合以下要件在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百萬元範圍內,即可免納所得稅:

1.  辦竣戶籍登記。

2.  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3.  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4.  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交易所得免稅。

(二)國稅局會審查地政機關登記資料、戶籍謄本、水電用量及帳單等資料,以確認納稅義務人是否符合以上要件,以避免投機行為。

三、案例分析與結論

1.  根據上開案例事實,甲君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地期間已滿6年,且出售前6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並且核定課稅所得在4百萬元範圍內。

2.  然而,甲君卻遲至107年6月6日才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距離出售日期之113年5月29日,尚餘7天才屆滿6年。因此,甲君未能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規定的自住免稅優惠要件,即使核定課稅所得在免稅範圍內,仍需繳納所得稅。

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欲出售持有之自住房屋時,建議應先審視是否符合上開免稅優惠相關規定,並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 或 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 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資訊來源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756a88971ff45f58fb430e527d4983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