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事實
1. 甲君於113年5月29日出售107年5月21日購買取得的房地,並於107年6月6日始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甲君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地期間已滿6年,且出售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但甲君未能連續滿6年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地(差7天)。
2. 問題:甲君在出售其房地前是否符合 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規定 的 自住免稅優惠要件?
二、法律依據
(一)、根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規定,家庭自住房地交易時,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只要符合以下要件,在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百萬元範圍內,即可免納所得稅:
1. 辦竣戶籍登記。
2. 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3. 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4. 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交易所得免稅。
(二)國稅局會審查地政機關登記資料、戶籍謄本、水電用量及帳單等資料,以確認納稅義務人是否符合以上要件,以避免投機行為。
三、案例分析與結論
1. 根據上開案例事實,甲君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地期間已滿6年,且出售前6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並且核定課稅所得在4百萬元範圍內。
2. 然而,甲君卻遲至107年6月6日才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距離出售日期之113年5月29日,尚餘7天才屆滿6年。因此,甲君未能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規定的自住免稅優惠要件,即使核定課稅所得在免稅範圍內,仍需繳納所得稅。
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欲出售持有之自住房屋時,建議應先審視是否符合上開免稅優惠相關規定,並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 或 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 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資訊來源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756a88971ff45f58fb430e527d4983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