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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7日 星期四

法律新聞焦點 / 營業人在開立電子發票後,若未依規定時限傳輸存證,是否會面臨罰則?

 一、案例事實

     根據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的公告,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相關資訊必須依規定的時限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若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傳輸存證,將可能面臨按次處行為罰。

     舉例:甲公司於114年2月21日開立電子發票,應於114年2月28日前上傳存證,但因未注意假日不予延期的規定,於114年3月3日才上傳,導致逾期而受罰。

二、法律依據

1. 依據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之1及增訂第48條之2規定:營業人必須在法定的時限內完成電子發票的存證傳輸。若未依規定傳輸存證,將會受到相應的法律處罰。

2. 此外,財政部亦針對電子發票的傳輸存證時限訂定了具體的規範,並強調存證期間末日若遇假日,不予延期。

3. 營業人在開立電子發票後,如經買賣雙方同意進行銷貨退回或折讓,應由賣方以電子方式開立相關證明單並按規定傳輸存證。為協助營業人適應新規定,財政部自114年1月1日至6月30日設置輔導期,期間內未依規定時限傳輸存證者,免予處罰。

三、案例分析

     甲公司在114年2月21日開立了電子發票,然而卻因誤解假日不予延期的規定,未能在法定期限內上傳存證。根據以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之1及第48條之2規定,以及相關辦法,營業人應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傳輸存證。甲公司未能依規定時限傳輸存證,屬於延遲上傳,應按次處行為罰。因此,甲公司可能因未依規定傳輸存證而遭受處罰。

    因此,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營業人應積極修正其資訊系統及帳務處理流程,以符合新制要求,避免遭受處罰。


資訊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9fc6561c6284fe6b21dc26b014f2f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