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問題:
父母在購買預售屋並支付部分款項後,於未取得所有權前,將預售屋權利贈與子女,這樣的行為是否構成贈與?應如何繳納贈與稅?
二、法律依據
1.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預售屋權利屬於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應依據該法律規定計算贈與價值。若父母將預售屋權利無償贈與子女,贈與價值應以已支付的款項計算。
2. 此外,父母以自有資金購屋或先取得所有權再贈與子女,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以贈與時的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 計算贈與價值。
三、案例分析與結論 :
1. 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7月與建商簽定「不動產預定買賣契約書」,房地總價2800萬元。甲君繳付600萬元工程款後,將預售屋權利在建案完工前贈與子乙君,剩餘工程款由乙君支付。因此,甲君贈與乙君之財產價值為已繳付之600萬元工程款。甲君應於贈與日後30日內就此600萬元之贈與價值,申報贈與稅。
2. 但如果子女有支付價金,則應向國稅局提交付款證明文件,申報財產買賣非贈與以免課徵贈與稅。
3. 綜上結論,父母在贈與預售屋權利給子女時,應依 已支付的價款 計算並申報贈與稅。
資訊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