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問題
林先生因金錢貸與衍生債務糾紛,取得地方法院的民事訴訟判決書。
他想要立即辦理強制執行,並查調債務人的財產及所得資料。
詢問是否能僅憑該民事判決書向國稅局辦理查調手續?
二、法律依據
(一 ) 判決未確定前不可申請查調:
若當事人仍可上訴,則須附判決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才可申請查調。
(二) 免附確定證明書的例外情形:
1. 判決已宣告「得假執行」。
2. 判決文末載明「本判決不得上訴」。
3. 案件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已確定。
(三) 查調範圍與收費標準:
查調限於「金錢給付」案件,申請查調需支付每件新臺幣250元(財產總歸戶、報稅所得資料。分開計費)。
三、案例分析與結論
1. 若林先生的判決尚未確定,則須先取得「判決確定證明書」後,才能向國稅局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與所得資料。
2. 若該判決已符合免附確定證明書的例外條件(如得假執行、不得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則可直接申請查調。
3. 此外,林先生應確保案件屬於「金錢給付」範疇,並依規定繳納查調手續費,每件新臺幣250元(財產總歸戶、報稅所得資料,分開計費)。
新聞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