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肇事責任及法律後果:取決於客觀事實與當事人陳述之 綜合判斷
(一) 肇事責任判定標準
-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民法規定,肇事責任的歸屬需依照雙方行為是否違反交通規則,以及是否具有過失行為來綜合判斷。
- 警察筆錄內容屬於重要佐證資料,會供保險公司、法院等機關判斷責任比例使用。
(二) 當事人之不當陳述會影響法律責任與損害賠償
- 當事人自述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構成自白、認錯或承認違規,進而影響刑事責任、民事賠償及保險理賠分攤。
- 錯誤言詞可能加重責任,如承認未注意、超速、或不明就裡地認錯,均可能被認定為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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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生車禍時,當事人不當言詞常見情形及其法律風險
(一) 認為「沒看到」或「來不及反應」的自白,會被「視為過失」
- 語句如「我沒看到他」,將會被警方記錄為「應注意而未注意」,形成明確過失事實。
- 過失成立即可能增加肇事責任比例,從原本無責至增加20~40%。
(二) 任意推估車速,形同「自承違規行為」
- 錯誤表示「我大概開五六十」,若路段速限僅40,即構成超速自白。
- 警方筆錄中註記「超速行為」,將直接作為認定肇事責任及提高賠償比例之依據。
(三) 誤信警察指示簽認責任,會產生連鎖責任效果
- 誤簽「次要責任」聲明書,即可能於刑事、民事及保險求償階段構成不利證據。
- 保險理賠「不等於」免除法律責任,認責行為反而成為對方索賠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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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結論:車禍現場應冷靜應對,慎言慎行以避免擴大法律責任
(一) 正確應對原則與說詞建議
- 避免使用「我沒看到」等自責語句,改用「我有減速觀察,對方突然衝出」等陳述。
- 車速部分應說「依路口速限行駛」,若有「紀錄器」則建議調閱佐證。
(二) 如遇認責誘導簽署筆錄文件時,應保留態度並請律師協助
- 面對警方誘導式要求簽責筆錄文件時,不可草率簽署。
- 若責任歸屬不明,應委託律師先行協助處理,再做任何陳述。
(三) 實務提醒:筆錄內容將具佐證力
- 警方筆錄會供後續調查機關使用,當事人所有發言均可能構成法律依據。
- 錯誤陳述一經記錄,不僅難以撤銷,還可能成為對方「主張賠償或指控過失」的證據。
(四) 建議:
車禍現場的每一句話,都可能影響後續肇事責任的認定與法律後果。務必保持冷靜、慎言,若情況複雜應即時請求律師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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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
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84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4條(侵害生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第196條(物之毀損之賠償方法):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違反速限之處罰):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外,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