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25年6月24日 星期二

鴻程法律學堂 / 車禍現場或製作筆錄時,任意的不當陳述,是否會對肇事責任與後續民事、刑事、保險賠償造成不利影響?

一、肇事責任及法律後果取決於客觀事實與當事人陳述之  綜合判斷

() 肇事責任判定標準

  1.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民法規定,肇事責任的歸屬需依照雙方行為是否違反交通規則,以及是否具有過失行為來綜合判斷。
  2. 警察筆錄內容屬於重要佐證資料,會供保險公司、法院等機關判斷責任比例使用。

() 當事人之不當陳述會影響法律責任與損害賠償

  1. 當事人自述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構成自白、認錯或承認違規,進而影響刑事責任、民事賠償及保險理賠分攤。
  2. 錯誤言詞可能加重責任,如承認未注意、超速、或不明就裡地認錯,均可能被認定為有過失。

-----------------------------------------------

二、發生車禍時,當事人不當言詞常見情形及其法律風險

() 認為「沒看到」或「來不及反應」的自白,會被視為過失

  1. 語句如「我沒看到他」,將會被警方記錄為「應注意而未注意」,形成明確過失事實。
  2. 過失成立即可能增加肇事責任比例,從原本無責至增加2040%

() 任意推估車速,形同自承違規行為

  1. 錯誤表示「我大概開五六十」,若路段速限僅40,即構成超速自白
  2. 警方筆錄中註記超速行為,將直接作為認定肇事責任提高賠償比例之依據。

() 誤信警察指示簽認責任,會產生連鎖責任效果

  1. 誤簽「次要責任」聲明書,即可能於刑事、民事及保險求償階段構成不利證據。
  2. 保險理賠不等於免除法律責任認責行為反而成為對方索賠依據。

-----------------------------------------------------

三、結論:車禍現場應冷靜應對,慎言慎行以避免擴大法律責任

() 正確應對原則與說詞建議

  1. 避免使用「我沒看到」等自責語句,改用「我有減速觀察,對方突然衝出」等陳述。
  2. 車速部分應說「依路口速限行駛」,若有紀錄器則建議調閱佐證。

() 如遇認責誘導簽署筆錄文件時,應保留態度並請律師協助

  1. 面對警方誘導式要求簽責筆錄文件時,不可草率簽署。
  2. 若責任歸屬不明,應委託律師先行協助處理,再做任何陳述

() 實務提醒:筆錄內容將具佐證力

  1. 警方筆錄會供後續調查機關使用,當事人所有發均可能構成法律依據
  2. 錯誤陳述一經記錄,不僅難以撤銷,還可能成為對方主張賠償或指控過失的證據。

() 建議
車禍現場的每一句話,都可能影響後續肇事責任的認定與法律後果。務必保持冷靜、慎言,若情況複雜應即時請求律師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

-------------------------------------------------

 

相關法律

刑法284(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84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4條(侵害生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第196條(物之毀損之賠償方法)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4條第3項 (注意車前狀況):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0條(違反速限之處罰)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外,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