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於5月23日作成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958號裁定,茲將其裁定內容摘要整理如下:
壹、法律爭議問題:
95年及101年獎勵重劃辦法第11條第4項規定,自辦市地重劃會於第一次會員大會選定理事、監事後成立。同辦法第13條第2項第2款、第3項規定,選任理事、監事之決議,應有全體會員2分之1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總面積2分之1以上之同意(下稱系爭同意比例)。
一、上開選任理事、監事之決議,是否須各別理事、監事均取得系爭同意比例之同意,或僅須有該比例之會員參與議決,即可認為合法選任?會員大會可否決議另訂章程或理監事選舉辦法,以無記名投票及得票數多寡選任理事、監事?
二、倘會員大會選任理事、監事之決議不符系爭同意比例,重劃會是否合法成立?得否因主管機關對於重劃會檢送之章程、會員與理事、監事名冊、第一次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紀錄已為核定且未撤銷,而認重劃會已合法成立?
三、重劃區內受通謀虛偽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得否參與會員大會選任理事、監事之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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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裁定主文:
一、民國95年6月22日、101年2月4日發布施行之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下依序稱95年、101年獎勵重劃辦法)第13條第3項,關於第2項第2款選任理事、監事決議所定之同意比例,係指各別理事及監事之選任獲得同意之比例,不得以會員大會決議之章程或另訂理監事選舉辦法而降低之。未達上開同意比例或無法判斷之選任決議,除該當不成立外,應屬無效,重劃會未合法成立,不因主管機關已為核定且未撤銷而受影響。
二、以規避上開同意比例之目的而通謀虛偽移轉土地所有權者,受移轉登記人之人數及所有土地面積不列入選任決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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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裁定理由 (摘要):
一、關於理事、監事選任之同意比例標準
(一) 法規依據與解釋原則
- 根據95年及101年獎勵重劃辦法第13條第2項第2款及第3項規定,選任理事、監事之決議,須取得:
(1) 全體會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且
(2) 其所有土地面積合計超過重劃區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
- 該同意比例應針對各別理事及監事人選取得個別同意,不得以整體表決或章程另定標準調降。
(二) 同意比例之強制性質
- 上開同意比例屬強制性規定,不能透過章程、會員大會決議或另訂選舉辦法予以更動。
- 未符合同意比例或無法判斷之選任決議,除不成立外,依民法第71條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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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劃會合法成立之條件與憲法正當性要求
(一) 重劃會成立須經合法選任理監事
- 根據辦法第11條第4項,市地重劃會於首次會員大會選出理事、監事後始為成立。
- 若選任過程未符合法定比例,該次決議無效,則重劃會未合法成立。
(二) 選任程序涉及財產處分授權,須符合憲法保障
- 自辦市地重劃制度強制納入不同意土地所有權人,影響其財產權與居住自由。
- 理監事代表會員進行財產處分,選任程序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方符憲法財產權保障。
(三) 行政機關核定不得治癒違法選任程序
- 即使主管機關已核定重劃會成立,若未符合法定程序,該核定不具治癒效力。
- 民事法院有權審查重劃會是否合法成立,不受行政核定所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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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於通謀虛偽移轉土地以操控決議之法律效果
(一) 虛偽移轉影響決議正當性
若有土地所有權人通謀虛偽移轉所有權,為規避選任門檻,該行為構成脫法行為。
(二) 虛偽受讓人不得計入表決基數
該等受讓人無實質土地權利,對重劃事務無決策正當性,其人數及土地面積不得計入同意比例之計算基數。
(三) 確保真正土地權利人之自治權
排除虛偽參與者,有助於維護重劃區內實質權利人之決策權及正當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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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958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