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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3日 星期四

鴻程法律學堂 / 房地產互相交換移轉時之契稅,應如何課徵?

、法律問題

當事人雙方名下兩棟房屋互相交換移轉時,契稅應如何計算與課徵?特別是在等值交換與不等值交換(有差價)的情況下,契稅稅率及申報程序有何不同?

法律規範

            (一)    契稅課徵依據

1.       契稅條例第2條: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2.       契稅條例第6條:

(1) 交換契稅應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 

(2) 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應依買賣契稅稅率課徵。

(二)      稅率規定 - 契稅條例第3

1.       交換契稅稅率:2%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77號判決)

2.       買賣 / 贈與契稅稅率:6%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77號判決)

(三)      契價計算標準

1.       契稅條例第13條: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

2.       應稅現值計算方式:房屋應稅現值加其他免稅現值,並減去免稅騎樓現值。

(四)      申報程序

1.       契稅條例第16條: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2.       契稅條例第24條:逾期申報者,每逾2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千元)。逾期30日仍不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前條之怠報金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案例事實

(一)、   交換標的:當事人雙方名下兩棟房屋

(二)、   交換情況分為:

1.  等值交換

2.  不等值交換(有差價)

   三)、   差價處理方式:

1.  有給付價差

2.  未給付價差(可能涉及贈與)

結論 - 法律適用結果

(一)、    等值交換

1.  雙方均按交換契稅稅率2%課徵

2.  契價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二)、    不等值交換

1.  等值部分:按交換契稅稅率2%課徵

2.  差額部分:

(1) 如有給付價款:按買賣契稅稅率6%課徵。

                    (2) 如未給付價款:可能按贈與契稅稅率6%課徵。

(三)、    申報要求

1.  應於契約成立30日內申報。

2.  需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

3.  逾期將加徵怠報金。

五、實務注意事項

  1. 契價認定:應以交換時房屋評定現值為準,而非公告現值。
  2. 差額計算:應以實際找補價款為準,不得逕以公告現值與評定現值差額計算。
  3. 法律關係定性:交換契約可能同時包含交換與買賣性質,應分別適用稅率。
  4. 申報期限:自契約成立日起算30日,糾紛案件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起算日。


六、相關函釋整理

()財政部74年臺財稅第18631號函[函釋]契稅條例第6條(交換契稅之申報)

  1. 數人共有兩宗以上不動產同時辦理分割及持分交換時:

(1) 應由交換人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繳納交換契稅

(2) 「承受部分」不包括交換後取得不動產之原持分部分

  1. 計算示例:

(1) 交換價值扣除原持有價值後,按交換稅率課徵

(2) 差額部分如屬買賣性質,應按買賣契稅稅率課徵

()財政部64年臺財稅第36901號函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84號判決

            ☉土地與房屋互易:

(1) 代價相當:不生贈與問題

(2) 代價不相當:應課徵贈與稅

(3) 無論代價是否相當,均應依法報繳土地增值稅或契稅

()財政部99年臺財稅字第09904139640號函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11號判決

           ☉怠報金計算:

(1) 應按每戶移轉房屋分別加徵怠報金

(2) 每逾2日加徵應納稅額1%,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 (不超過15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