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問題
當事人雙方名下兩棟房屋互相交換移轉時,契稅應如何計算與課徵?特別是在等值交換與不等值交換(有差價)的情況下,契稅稅率及申報程序有何不同?
二、 法律規範
(一) 契稅課徵依據
1. 契稅條例第2條: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2. 契稅條例第6條:
(1) 交換契稅應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
(2) 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應依買賣契稅稅率課徵。
(二) 稅率規定 - 契稅條例第3條
1. 交換契稅稅率:2%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77號判決)
2.
買賣
/ 贈與契稅稅率:6% 。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77號判決)
(三) 契價計算標準
1.
契稅條例第13條: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
2.
應稅現值計算方式:房屋應稅現值加其他免稅現值,並減去免稅騎樓現值。
(四) 申報程序
1.
契稅條例第16條: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2.
契稅條例第24條:逾期申報者,每逾2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逾期30日仍不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前條之怠報金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案例事實
(一)、 交換標的:當事人雙方名下兩棟房屋
(二)、 交換情況分為:
1. 等值交換
2. 不等值交換(有差價)
三)、
差價處理方式:
1. 有給付價差
2. 未給付價差(可能涉及贈與)
四、結論 - 法律適用結果
(一)、
等值交換
1. 雙方均按交換契稅稅率2%課徵
2. 契價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二)、
不等值交換
1. 等值部分:按交換契稅稅率2%課徵
2. 差額部分:
(1) 如有給付價款:按買賣契稅稅率6%課徵。
(2) 如未給付價款:可能按贈與契稅稅率6%課徵。
(三)、
申報要求
1. 應於契約成立30日內申報。
2. 需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
3. 逾期將加徵怠報金。
五、實務注意事項
- 契價認定:應以交換時房屋評定現值為準,而非公告現值。
- 差額計算:應以實際找補價款為準,不得逕以公告現值與評定現值差額計算。
- 法律關係定性:交換契約可能同時包含交換與買賣性質,應分別適用稅率。
- 申報期限:自契約成立日起算30日,糾紛案件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起算日。
六、相關函釋整理
(一)財政部74年臺財稅第18631號函[函釋]契稅條例第6條(交換契稅之申報)
- 數人共有兩宗以上不動產同時辦理分割及持分交換時:
(1)
應由交換人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繳納交換契稅
(2)
「承受部分」不包括交換後取得不動產之原持分部分
- 計算示例:
(1)
交換價值扣除原持有價值後,按交換稅率課徵
(2)
差額部分如屬買賣性質,應按買賣契稅稅率課徵
(二)財政部64年臺財稅第36901號函、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84號判決
☉土地與房屋互易:
(1)
代價相當:不生贈與問題
(2)
代價不相當:應課徵贈與稅
(3)
無論代價是否相當,均應依法報繳土地增值稅或契稅
(三)財政部99年臺財稅字第09904139640號函、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11號判決
☉怠報金計算:
(1)
應按每戶移轉房屋分別加徵怠報金
(2) 每逾2日加徵應納稅額1%,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 (不超過1萬5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