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25年7月4日 星期五

鴻程法律學堂 / 婚姻關係消滅後,婚前財產處分後之所得,是否計入剩餘財產分配 ?

一、法律規範依據

() 民法規定

  1. 依據 民法第1017條規定

(1) 婚前與婚後財產區分原則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2)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1. 依據 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

(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è剩餘財產分配以「婚後財產」為計算範圍

(2)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è排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

二、實務見解分析

() 婚前財產處分後另行購置財產

  1. 財產形式轉換不改變性質

(1)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家上字第54號判決 「處分婚前財產所得而增加之婚後積極財產,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時,應將該處分所得額於婚後財產中扣除」

(2) 實務見解認為,單純財產形式轉換(如賣A房買B房)仍屬婚前財產延伸

  1. 價值增值部分處理

(1) 若新購財產因婚姻期間共同協力而增值

(2) 可能就增值部分認定為婚後財產(視具體貢獻證據)

() 婚前財產出借他人

  1. 借貸本金部分

(1)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上字第7號判決 「夫或妻於結婚時之存款...婚前財產仍存在」

(2) 出借行為不改變財產權屬,本金仍屬婚前財產。

  1. 利息收入部分

(1) 依據 民法第1017條第2項: 「婚前財產...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2) 借款利息應計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

--------------------------------------------

三、案例事實與分析

()舉例事實

  1. 甲女婚前擁有一筆存款100萬元,於婚後將其存款用來購買一間小套房;或另將其中部分資金出借他人,並收取利息。
  2. 婚姻關係存續若干年後,雙方離婚並就剩餘財產分配產生爭議。

()財產流動與性質變更

  1. 婚前存款(不列入分配)è婚後購房(屬財產交換所得,列入分配)。
  2. 婚前存款出借è婚後收取利息(屬婚後財產增益,應列入分配)。
  3. 僅保留婚前原始存款而未處分,則不列入分配。

-----------------------------

四、法律結論

()婚前財產處分後所得屬婚後財產

  1. 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及法院實務見解婚前財產如於婚後被處分,其變價所得或用以購置其他財產者,性質即轉變為婚後財產,應納入剩餘財產分配。
  2. 出借他人而產生利息收益者,該利息亦為婚後期間之財產孳息,亦應計入可分配範圍。

()例外情形:若能證明屬原財產轉換而未有增益

1. 若僅為形式上資產轉換,且可舉證完全來自婚前財產,且未產生增值或孳息,可能可主張不列入分配。

2.實務傾向認定變動後之財產,原則皆屬婚後所得,較難完全排除於分配範圍。

() 結論與建議:

        婚前財產若於婚後被處分或另購不動產、或出借並產生利息,其新產生之財產將被認定為婚後財產,在離婚或一方死亡時應納入剩餘財產範圍,供雙方依比例分配,除非能舉證仍維持原婚前財產性質且無任何增益,始有可能排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