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臺南高分院日前邀請台北富邦銀行黃啟州資深經理以「信託詐騙案例解析」為題進行專題演講,由張季芬庭長主持。
黃啟州資深經理以信託法第4條規定,從信託基本架構出發,探討土地交易中應注意之信託登記公示程序,並透過以下實務案例,分析常見利用信託進行詐騙之案例態樣及其防範之道,最後強調司法在辨識信託法律關係真偽的重要性。
本文係依據黃啟州資深經理之演講內容,摘其重點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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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重點整理:
一、信託基本架構與公示要求
(一)信託登記之對抗效力
依信託法第4條規定,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此項規定確立了信託財產公示原則,要求土地等應登記財產必須踐行所有權移轉予受託人之登記程序,方能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89年度重上字第61號判決 請參照)。
(二)交易安全之保障機制
在進行土地交易時,務必查驗土地所有權狀下方「信託財產」註記、土地登記謄本「登記原因:信託、信託財產、委託人」等記載事項,以明確真正權利歸屬,此為保障交易安全之重要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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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見信託詐騙案例態樣與防範措施
(一)先貸款再信託模式
- 操作手法:房屋所有權人於有房貸情況下,再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予地下錢莊進行貸款,地下錢莊為保障債權而要求辦理信託,並於契約中賦予受託人廣泛管理處分權。
- 風險分析:受託人可能以低於市價價格將房屋出售予事先安排之買方,所獲價金全數用以償還債務,貸款者實際分文未得,其後再高價轉售套利。
- 防範建議:在信託契約對於受託人之運用決定權條款,應增列「悉依委託人之指示」等限制用語,明確限制受託人處分權限,防止惡意處置信託財產。
(二)先信託再出售模式
- 操作手法:甲將不動產信託予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乙,由乙將之出售給丙,可能被運用於洗錢操作中。
- 風險分析:此模式可能涉及不法資金移轉,甲以不法資金購置不動產,利用信託方式出售,並將所得回流給受益人,完成犯罪所得移轉。
- 防範建議:買受人丙可請求塗銷信託後逕向甲購買不動產,若無法塗銷信託,則應於買賣契約明訂價金逕付予甲,如乙堅持以受託人身分收款,應載明乙係本於信託財產之運用決定權收取價金,並按信託契約將款項交付受益人。
(三)禮券信託模式
- 操作手法:發行業者以消費者預付款或自有資金為自益信託,常見業者於倒閉前終止信託取回財產。
- 風險分析:業者可能於財務困難時終止信託關係取回款項,導致消費者求償無門,損及消費者權益。
- 防範建議:現行制度已改進為業者即使更換受託銀行終止信託,仍無法取回款項,並於發生歇業等事由時,受益權轉為歸屬禮券持有者。消費者購買禮券後應儘速使用,並可依禮券所載資訊,至銀行網站查詢是否已交付信託。
(四)預售屋信託模式
- 擔保機制比較:在預售屋履約擔保機制中,「價金返還之保證」對消費者最為有利,「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信託」雖能確認專款專用,卻無法給予交屋保證。
- 風險分析:「同業連帶擔保」缺乏專款專用監管機制,若建商惡意挪用消費者繳付的資金,風險將大幅增加。
- 防範建議:消費者在簽約前應詳加審閱契約內容與擔保方式,選擇對自身權益保障較為完善之擔保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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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信託應用與司法把關
(一)遺孤信託之財產保護機制
- 制度設計:強調「監護權」與「財產權」分立的重要性,取得失親孩童監護權之一方,可另行設立財產信託,並由他方擔任「信託監察人」。
- 功能價值:信託監察人可監督受託人是否依信託本旨及孩童最佳利益行事,防止資產遭不當挪用,此模式亦可作為處理離婚事件之參考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6號 請參考 )。
(二)司法辨識機制之關鍵角色
- 制度維護:信託制度本為財產管理與法律保障的重要工具,一旦遭不法濫用,將損及民眾權益,並動搖法律信賴與制度根基。
- 司法功能:司法不應僅是防詐的最後防線,而應準確辨識信託法律關係的真偽、洞察交易背後的實質意圖,成為遏止詐騙的關鍵前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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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司法院 司法周刊 第2272期
臺南高分院研習信託詐騙案例
強化對該類案件識別及應對能力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454-1391130-2242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