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規範
(一) 依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è 案例中,被繼承人無第一、二順序繼承人,因此繼承順序應適用第三順序「兄弟姊妹」。
(二) 依民法第1176條第2項規定:「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è 案例中,某甲的兄弟姊妹共5人,其中2人已拋棄繼承權。根據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拋棄後即喪失繼承人資格。拋棄繼承的效力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因此該2位拋棄繼承的兄弟姊妹自始即不為繼承人。此時,繼承權利將歸屬於其他未拋棄繼承的同順位繼承人。因此,實際繼承某甲遺產的為剩下的3位兄弟姊妹。
(三) 依 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è 這條文明確規範了兄弟姊妹作為繼承人時的特留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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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分析
(一) 繼承順序與應繼分計算
- 依民法第1138條,被繼承人無第一、二順序繼承人,因此由第三順序兄弟姊妹繼承。
- 兄弟姊妹原為5人,應繼分本應平均分配,即每人應繼分為1/5。
- 但其中2人拋棄繼承權,依民法第1174條及第1176條第2項規定,拋棄繼承權後,其應繼分應歸屬於其他同順序繼承人。故核計每人之應繼分為1/3。
- 計算方式:
(1) 拋棄繼承的2人原各有應繼分1/5,共2/5 。
(2) 這2/5的應繼分由其餘3名兄弟姊妹平均分配,每人增加 (2/5) ÷ 3 = 2/15
(3) 每人原應繼分1/5(即3/15)加上增加部分2/15,最終每人應繼分 = 3/15 + 2/15 = 5/15 = 1/3 。
(二) 特留分計算
- 依民法第1223條第4款,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 本案中,其餘3名兄弟姊妹的應繼分各為1/3,因此特留分計算為:應繼分
× 1/3 = 1/3 × 1/3 = 1/9
- 特留分是繼承人的最低保障比例,但本案中無遺囑或其他因素侵害特留分,因此特留分僅為理論上的計算,實際分配仍以應繼分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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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結論
依據台灣民法規定及實務見解:
- 其餘3名兄弟姊妹的應繼分各為 1/3。
- 其餘3名兄弟姊妹的特留分各為 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