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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9日 星期四

鴻程法律學堂 / 海峽兩岸關於 兄弟姊妹繼承 與 特留分之適用,有何不同 ?

一、法律依據

() 台灣之相關法規與實務見解

  1. 兄弟姊妹在法定繼承順位上為第三順位(配偶、直系卑親屬第一順位;父母第二順位;兄弟姊妹第三順位),僅在前順位無人時才成為繼承人。民法有關繼承順位與同順位分配之規定為依據。
  2. 「特留分」:民法明文規定各繼承人之特留分比例;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其他:配偶、直系卑親屬、父母各為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祖父母為三分之一)。(民法第1223條)

特留分具「最低應得份額」之性質,若遺囑或生前贈與侵害特留分,權利人得請求扣減。

  1. 特留分之計算基礎:先依民法第11721173條等規定算出「應繼財產/應繼分」,扣除債務與贈與後按比例計算特留分;

有關扣減權與訴訟程序,司法院、各級法院均有實務見解可參。

() 中國大陸之相關法規與實務見解

  1. 繼承順位:民法典規定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姊妹、祖父母等。繼承開始時若第一順序有人在,第二順序一般不繼承(只有在第一順序無人時才由第二順序繼承)。
  2. 無固定比例的「特留分」制度:中國大陸民法典並未以固定比例(如台灣民法第1223條)為所有繼承人逐一設定特留分

相對地,民法典在遺產分割中有兩類保障/限制工具:
(1)
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弱勢繼承人),分割遺產時「應當保留必要的遺產」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條文就地保留必要遺產)。
(2)
酌情分得遺產(遺產酌給):對繼承人以外但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分給適當遺產(即法院/親屬會酌情給付)。此制度屬彈性/酌情救濟,而非以固定比例作事前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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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事實

() 案例一 : 「僅有兄弟姊妹為繼承人」的情形(被繼承人無配偶、無子女、

    父母亦已過世)

  1. 台灣(適用情形)

(1) 法定繼承人為兄弟姊妹數人,依同順位平均分配遺產(例如三人則各得應繼分 = 1/3)。

(2)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1/3:若以全遺產為 1 則每人應繼分 = 1/3;再乘以 1/3 得到 每人特留分 = 1/9(即被繼承人不可藉遺囑或遺贈將該 1/9 完全剝奪,否則權利人可主張扣減)。(計算方式:應繼分 = 1 ÷ 3;特留分 = 應繼分 × 1 ÷ 3 = 1 ÷ 9)。

  1. 中國大陸(適用情形)

(1) 若第一順序確實無人(配偶/子女/父母皆無),則兄弟姊妹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依法平均繼承(例如三人各得 1/3)。


(2)
大陸法律 對於「兄弟姊妹作為繼承人」並無明文固定比例的特留分(不像台灣有固定 1/3×應繼分 的規定);但若其中某繼承人為 缺乏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 等弱勢情形,分割時法院/當事人應保留必要遺產予以保障(彈性裁量、非定額)。

() 案例二 : 「被繼承人有配偶與子女,卻在遺囑中將遺產大部分遺贈給第三人,幾乎排除兄弟姊妹」:

  1. 台灣

(1) 兄弟姊妹在此情形通常非繼承人(配偶與子女屬第一順位、兄弟姊妹屬第三順位),因此原則上無應繼分/無特留分請求權(因其不屬繼承人)。


(2)
若兄弟姊妹仍主張某種救濟,能否主張特留分取決於其是否為「法定繼承人」——若確實不是,則不能以民法第1223條請求特留分;但若兄弟姊妹為被繼承人實際扶養對象,台灣另有 遺產酌給(民法第1149條) 的救濟程序可申請親屬會酌給遺產。

  1. 中國大陸

(1) 兄弟姊妹在有配偶與子女情況下一般不為繼承人,故無法直接主張繼承。

(2) 然而若被遺囑之安排使某個「弱勢繼承人」(例如無勞動能力之子女或配偶)生活陷入困境,人民法院可依民法典要求保留必要遺產(或酌情分與),以保護生活無著者;同時對於非繼承但長期受扶養者亦可請求酌分。換言之,大陸採較多彈性/事後救濟的處理模式。

 

() 案例三 : 「被繼承人有對兄弟/姊妹之子女之代位繼承問題」

  1. 台灣(代位繼承限制)

台灣民法規定代位繼承(由被代位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限於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例如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其子女可以代位)。

因此 兄弟姊妹若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其子女(即被繼承人的姪/甥)通常不得代位繼承,若遺產由第三順位(兄弟姊妹)繼承時,代位原則不適用。

  1. 中國大陸(代位較寬)

民法典明文規定:若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則由該兄弟姊妹的子女代位繼承(即姪/甥可代位)。

因此代位繼承在大陸對兄弟姊妹一類亦有明文適用,與台灣的限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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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結論

() 差異比較

  1. 繼承順位:兩岸皆採順位制,兄弟姊妹在台灣為第三順位、大陸為第二順序(但實務效果相似──只在前順位無人時才繼承)。 
  1. 特留分制度(是否定額)

(1) 台灣:有明確且逐類定式的特留分比例(兄弟姊妹為其應繼分之1/3),屬「定額化」的最低保障;若被繼承人以遺囑/生前處分侵害,繼承人有法律上的扣減權可以請求恢復(程序/實務多)。

(2) 中國大陸:沒有與台灣相同的逐項定額特留分;採「保留必要遺產」以保障生活無著/缺乏勞動能力繼承人,並有「酌情分得遺產」等彈性救濟機制(法院/親屬會可酌情處理)。換言之,大陸的保障偏向「情狀裁量」而非固定比例。

  1. 代位繼承的差異:

台灣代位限於第一順位(子女代位常見)。

大陸則對兄弟姊妹之子女也有代位規定(姪/甥可代位),此點在涉及兄弟姊妹先亡後代承繼的情形上,兩岸結果可能不同。

() 實務建議

  1. 若當事人擔心「被排除在外」或「被遺贈侵害最少生活保障」,台灣當事人應注意民法特留分的具體比例(及扣減權),並在必要時向法院主張扣減或請求親屬會酌給(若屬被扶養者)。
  2. 中國大陸,因法律更偏向以「情況裁量」與「酌情給付」救濟,當事人若為扶養對象或弱勢繼承人,應在遺產分割程序中提出事實證明(扶養事實、生活無著等),以請求法院或有關機關保留必要遺產或酌給。
  3. 跨境(兩岸)遺產/遺囑規劃:若遺產分布或潛在繼承人在兩岸,建議分別確認兩岸各地之適用法與程序,並在遺囑/遺贈或遺贈扶養協議中妥為規劃,以避免遺產處分與當地強制規定發生衝突(例如台灣之特留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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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總結

() 台灣:法定且數量化的特留分(兄弟姊妹為應繼分之1/3),並以扣減權作為救濟;兄弟姊妹為第三順位(僅在前順位無人時繼承)。


(
) 中國大陸:未採與台灣相同的逐項定額特留分,而是以「保留必要遺產」與「酌情分配/遺產酌給」等較為彈性的保護機制;兄弟姊妹為法定順序之一(第二順序),且在某些情形下其子女得代位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