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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8日 星期五

鴻程法律學堂 / 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與未公開發行公司有何不同 ? 公開發行公司與上市或上櫃公司又如何區分 ?

前言

        我國公司制度中,「公開發行公司」與「未公開發行公司」之區別,主要涉及公司是否向不特定人募集資金、是否受《證券交易法》高度監理,以及資訊公開程度之不同;而「上市」、「上櫃」則屬於證券交易市場之交易資格問題,與「公開發行」雖有關聯,但概念並不相同。

        實務上,常有人誤認「公開發行公司」即等同「上市公司」,惟依我國法制,上市、上櫃公司必然為公開發行公司,但公開發行公司未必已上市或上櫃。以下即分別就法律依據、案例事實與結論逐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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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開發行公司與未公開發行公司之法律依據及區別

法律依據

()公開發行公司之定義

指公司依法向主管機關(金管會)申報生效後,向不特定大眾招募資金或發行證券的行為。

公司法第156條之2(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

證券交易法第7條第1:本法所稱募集,謂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

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2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依公司法之規定發行新股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外,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因此:

1.「公開發行公司」之核心,在於:
(1)
已向主管機關(金管會)申報;
(2)
對非特定人募集資金;
(3)
發行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

  2. 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未公開發行公司之定義

1. 定義依據:非屬上述向金管會申報生效之公司,即為未公開發行公司,又稱「閉鎖性公司」或「私人公司」。

2. 主要規範依據:《公司法》。除公司法第356 -1條至第356 -14條有關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外,其餘未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適用公司法一般規定,不受證交法拘束。

           換言之,未依《證券交易法》辦理公開發行程序之公司,即屬未公開發行公司。

 其主要仍受:

(1)   公司法

(2)   民法

(3)   商業會計法
等規範。

 

() 實務及主管機關見解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與實務見解:

  1. 公開發行公司:
    (1)
    具有高度公益性;
    (2)
    涉及社會大眾投資;
    (3)
    應受較高資訊揭露義務。
  2. 未公開發行公司:
    (1)
    股東封閉性較高;
    (2)
    交易流通性低;
    (3)
    法規管制較為寬鬆。

 

案例事實

() 公開發行公司案例

   舉例:  甲公司向社會大眾募集資金,發行股票超過一定股東人數,並向金管會申報生效,依法公開發 行股票。

      則:

  1. 甲公司即成為公開發行公司;
  2. 必須遵守:
    (1)
    財報公開;
    (2)
    重大訊息揭露;
    (3)
    內線交易禁止;
    (4)
    公司治理規範。

 

() 未公開發行公司案例

    舉例:   乙公司由家族成員持股,不對外募集資金,股票亦未公開銷售。

            則:

  1. 乙公司屬未公開發行公司;
  2. 不適用大部分證券交易法上資訊公開義務;
  3. 股份轉讓亦可能受章程限制。

 

案例結論

() 公開發行公司之本質

   公開發行公司之核心特徵在於:

  1. 向社會大眾募集資金;
  2. 涉及投資人保護;
  3. 必須接受證券主管機關監督。

     故其法律規範密度較高。

 

() 未公開發行公司之本質

    未公開發行公司則偏向:

  1. 閉鎖性;
  2. 人合性色彩;
  3. 股東自治。

 故法律干預程度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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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公開發行公司與未公開發行公司之重點比較

法律依據比較

比較項目

公開發行公司

未公開發行公司

主要法源

證券交易法+公司法

公司法

主管機關

金管會

經濟部

是否受證交法拘束

原則否

是否須公開財報

原則否

是否須設審計委員會

多數須

原則免

是否受內線交易規範

原則否

 

公司治理比較

() 公開發行公司

   《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治理相關規範:

1.須定期公告財報;
2.
須揭露重大訊息;
3.
須建立內控制度;
4.
董監事責任較重;
5.
多須設獨立董事。

 

() 未公開發行公司

1. 公司自治空間較大;
2.
組織彈性較高;
3.
不強制獨立董事;
4.
不必公開重大資訊。

 

股份流通性比較

()公開發行公司

其股票:

1. 可向不特定人流通;
2.
可申請上市或上櫃;
3.
市場交易性高。

()未公開發行公司

其股票:

1. 多不公開流通;
2.
股份轉讓常受限制;
3.
市場流動性低。

 

參、公開發行公司與上市、上櫃之異同

法律依據

(上市之法律依據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上市係指:公司股票經審查後,得於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買賣。

上市機構為:臺灣證券交易所

 

()上櫃之法律依據

    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上櫃係指:股票於櫃檯買賣中心交易。

 上櫃機構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案例事實

()公開發行但未上市櫃

    舉例: 甲公司雖已公開發行股票,但尚未符合上市或上櫃條件。則:

  1. 甲公司仍屬公開發行公司;
  2. 但股票不能於集中市場交易。

 

()上市公司

     舉例: 乙公司經證交所審核通過後上市。則:

  1. 必然先為公開發行公司;
  2. 股票可於證交所自由交易。

 

() 上櫃公司

      舉例: 丙公司規模較小,但符合櫃買中心條件而上櫃。則:

  1. 丙公司亦必為公開發行公司;
  2. 惟交易市場為櫃檯市場。

 

案例結論

() 公開發行與上市上櫃之關係

其關係如下:

「公開發行」是前提;「上市上櫃」是進一步取得市場交易資格。故:

  1. 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公司;
  2. 上櫃公司=公開發行公司;
  3. 但公開發行公司    ≠ 當然上市上櫃。

 

() 法律性質差異

項目

公開發行

上市

上櫃

性質

證券募集制度

集中市場交易資格

櫃檯市場交易資格

主管機關

金管會

證交所

櫃買中心

是否須公開發行

必須

必須

是否可市場交易

未必

可以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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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綜合評析

公開發行制度之核心目的

公開發行制度主要在於:

  1. 保護投資人;
  2. 防止資訊不對稱;
  3. 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4. 強化公司治理。

        因此公開發行公司必須負較高資訊揭露義務。

 
上市上櫃制度之核心目的

上市、上櫃制度則在於:

  1. 建立公開交易市場;
  2. 增加股票流通性;
  3. 提高企業籌資能力;
  4. 建立市場公信力。

 

制度上之階層關係

我國實務上大致可分為

  1. 未公開發行公司
  2. 公開發行公司
  3. 上櫃公司
  4. 上市公司

 此即公司逐步進入資本市場之發展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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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結論

公開發行與未公開發行之區別

公開發行公司係依《證券交易法》向社會大眾募集資金之公司,須受高度資訊揭露及監理;未公開發行公司則以封閉性經營為主,主要受《公司法》規範。

 

公開發行與上市上櫃並非同一概念

上市、上櫃公司必然為公開發行公司,但公開發行公司未必已上市或上櫃。因此:「公開發行」屬證券募集與監理制度;「上市上櫃」則屬證券交易市場制度。二者法律性質並不相同。

法律上之重要意義

此區分涉及:

  1. 公司治理強度;
  2. 資訊揭露義務;
  3. 投資人保護程度;
  4. 證券流通市場;
  5. 董監事責任範圍。

故在企業法、金融法及實務交易上,均具有重大法律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