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我國公司制度中,「公開發行公司」與「未公開發行公司」之區別,主要涉及公司是否向不特定人募集資金、是否受《證券交易法》高度監理,以及資訊公開程度之不同;而「上市」、「上櫃」則屬於證券交易市場之交易資格問題,與「公開發行」雖有關聯,但概念並不相同。
實務上,常有人誤認「公開發行公司」即等同「上市公司」,惟依我國法制,上市、上櫃公司必然為公開發行公司,但公開發行公司未必已上市或上櫃。以下即分別就法律依據、案例事實與結論逐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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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開發行公司與未公開發行公司之法律依據及區別
一、法律依據
(一)公開發行公司之定義
指公司依法向主管機關(金管會)申報生效後,向不特定大眾招募資金或發行證券的行為。
公司法第156條之2:(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
證券交易法第7條第1項:本法所稱募集,謂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
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2項: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依公司法之規定發行新股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外,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因此:
1.「公開發行公司」之核心,在於:
(1) 已向主管機關(金管會)申報;
(2) 對非特定人募集資金;
(3) 發行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
2. 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 未公開發行公司之定義
1. 定義依據:非屬上述向金管會申報生效之公司,即為未公開發行公司,又稱「閉鎖性公司」或「私人公司」。
2. 主要規範依據:《公司法》。除公司法第356 -1條至第356 -14條有關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外,其餘未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適用公司法一般規定,不受證交法拘束。
換言之,未依《證券交易法》辦理公開發行程序之公司,即屬未公開發行公司。
其主要仍受:
(1) 公司法
(2) 民法
(3) 商業會計法
等規範。
(三) 實務及主管機關見解
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與實務見解:
- 公開發行公司:
(1) 具有高度公益性;
(2) 涉及社會大眾投資;
(3) 應受較高資訊揭露義務。 - 未公開發行公司:
(1) 股東封閉性較高;
(2) 交易流通性低;
(3) 法規管制較為寬鬆。
二、案例事實
(一) 公開發行公司案例
舉例: 甲公司向社會大眾募集資金,發行股票超過一定股東人數,並向金管會申報生效,依法公開發 行股票。
則:
- 甲公司即成為公開發行公司;
- 必須遵守:
(1) 財報公開;
(2) 重大訊息揭露;
(3) 內線交易禁止;
(4) 公司治理規範。
(二) 未公開發行公司案例
舉例: 乙公司由家族成員持股,不對外募集資金,股票亦未公開銷售。
則:
- 乙公司屬未公開發行公司;
- 不適用大部分證券交易法上資訊公開義務;
- 股份轉讓亦可能受章程限制。
三、案例結論
(一) 公開發行公司之本質
公開發行公司之核心特徵在於:
- 向社會大眾募集資金;
- 涉及投資人保護;
- 必須接受證券主管機關監督。
故其法律規範密度較高。
(二) 未公開發行公司之本質
未公開發行公司則偏向:
- 閉鎖性;
- 人合性色彩;
- 股東自治。
故法律干預程度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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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公開發行公司與未公開發行公司之重點比較
一、法律依據比較
|
比較項目 |
公開發行公司 |
未公開發行公司 |
|
主要法源 |
證券交易法+公司法 |
公司法 |
|
主管機關 |
金管會 |
經濟部 |
|
是否受證交法拘束 |
是 |
原則否 |
|
是否須公開財報 |
是 |
原則否 |
|
是否須設審計委員會 |
多數須 |
原則免 |
|
是否受內線交易規範 |
是 |
原則否 |
二、 公司治理比較
(一) 公開發行公司
依《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治理相關規範:
1.須定期公告財報;
2.須揭露重大訊息;
3.須建立內控制度;
4.董監事責任較重;
5.多須設獨立董事。
(二) 未公開發行公司
1. 公司自治空間較大;
2. 組織彈性較高;
3. 不強制獨立董事;
4. 不必公開重大資訊。
三、股份流通性比較
(一)公開發行公司
其股票:
1. 可向不特定人流通;
2. 可申請上市或上櫃;
3. 市場交易性高。
(二)未公開發行公司
其股票:
1. 多不公開流通;
2. 股份轉讓常受限制;
3. 市場流動性低。
參、公開發行公司與上市、上櫃之異同
一、法律依據
(一) 上市之法律依據
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上市係指:公司股票經審查後,得於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買賣。
上市機構為:臺灣證券交易所
(二)上櫃之法律依據
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有價證券上櫃作業程序
上櫃係指:股票於櫃檯買賣中心交易。
上櫃機構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二、 案例事實
(一)公開發行但未上市櫃
舉例: 甲公司雖已公開發行股票,但尚未符合上市或上櫃條件。則:
- 甲公司仍屬公開發行公司;
- 但股票不能於集中市場交易。
(二)上市公司
舉例: 乙公司經證交所審核通過後上市。則:
- 必然先為公開發行公司;
- 股票可於證交所自由交易。
(三) 上櫃公司
舉例: 丙公司規模較小,但符合櫃買中心條件而上櫃。則:
- 丙公司亦必為公開發行公司;
- 惟交易市場為櫃檯市場。
三、案例結論
(一) 公開發行與上市上櫃之關係
其關係如下:
「公開發行」是前提;「上市上櫃」是進一步取得市場交易資格。故:
- 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公司;
- 上櫃公司=公開發行公司;
- 但公開發行公司 ≠ 當然上市上櫃。
(二) 法律性質差異
|
項目 |
公開發行 |
上市 |
上櫃 |
|
性質 |
證券募集制度 |
集中市場交易資格 |
櫃檯市場交易資格 |
|
主管機關 |
金管會 |
證交所 |
櫃買中心 |
|
是否須公開發行 |
— |
必須 |
必須 |
|
是否可市場交易 |
未必 |
可以 |
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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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綜合評析
一、公開發行制度之核心目的
公開發行制度主要在於:
- 保護投資人;
- 防止資訊不對稱;
- 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 強化公司治理。
因此公開發行公司必須負較高資訊揭露義務。
二、上市上櫃制度之核心目的
上市、上櫃制度則在於:
- 建立公開交易市場;
- 增加股票流通性;
- 提高企業籌資能力;
- 建立市場公信力。
三、制度上之階層關係
我國實務上大致可分為:
- 未公開發行公司
↓ - 公開發行公司
↓ - 上櫃公司
↓ - 上市公司
此即公司逐步進入資本市場之發展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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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結論
一、公開發行與未公開發行之區別
公開發行公司係依《證券交易法》向社會大眾募集資金之公司,須受高度資訊揭露及監理;未公開發行公司則以封閉性經營為主,主要受《公司法》規範。
二、公開發行與上市上櫃並非同一概念
上市、上櫃公司必然為公開發行公司,但公開發行公司未必已上市或上櫃。因此:「公開發行」屬證券募集與監理制度;「上市上櫃」則屬證券交易市場制度。二者法律性質並不相同。
三、法律上之重要意義
此區分涉及:
- 公司治理強度;
- 資訊揭露義務;
- 投資人保護程度;
- 證券流通市場;
- 董監事責任範圍。
故在企業法、金融法及實務交易上,均具有重大法律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