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規範及稅額計算基礎
(一)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
遺產稅的計算,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特定項目的金額。這些項目包括配偶扣除額、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父母扣除額、受扶養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扣除額等,以減輕繼承人的稅務負擔。
(二)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
此為例外條款,規範「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扣除」。也就是說,一旦繼承人選擇拋棄繼承,為計算該繼承人而設的親屬扣除額(如配偶、子女、父母扣除額)將無法從遺產總額中扣除。
(三) 114年度遺產稅相關免稅額及扣除額標準: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114年的具體金額如下:
1.
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330,000元。
2.
配偶扣除額:5,530,000元。
3.
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60,000元。
4.
父母扣除額:每人1,380,000元。
5.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扣除額(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適用):每人再加扣6,930,000元。
6.
受扶養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60,000元。
7.
喪葬費扣除額:1,3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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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事實
(一) 當事人與財產狀況: 被繼承人某甲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於114年1月1 日死亡,遺有配偶乙及成年兒子丙,遺產總額為22,000,000元。
(二) 兩種遺產處理方案:
1.
方案一(協議分割): 全體繼承人(配偶乙與兒子丙)均未拋棄繼承,協議分割遺產。
2.
方案二(拋棄繼承): 配偶乙拋棄繼承權,由兒子丙單獨繼承全部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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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結論 (不同方案下的稅負比較) :
(一) 方案一:協議分割(均繼承)之稅額計算
1.
計算過程: 遺產總額 22,000,000元 - 免稅額 13,330,000元 - 配偶扣除額 5,530,000元 - 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兒子)扣除額 560,000元 - 喪葬費扣除額 1,380,000元 = 遺產淨額 1,200,000元
2.
應納稅額: 遺產淨額 1,200,000元 × 稅率 10% = 120,000元
(二) 方案二:配偶拋棄繼承之稅額計算
1.
法律效果: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配偶乙因拋棄繼承,其配偶扣除額(5,530,000元)不得扣除。
2.
計算過程: 遺產總額 22,000,000元 - 免稅額 13,330,000元 - 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兒子)扣除額 560,000元 - 喪葬費扣除額 1,380,000元 = 遺產淨額 6,730,000元
3.
應納稅額: 遺產淨額 6,730,000元 × 稅率 10% = 673,000元
(三) 最終比較與建議
1.
稅負差異分析: 案例中,配偶拋棄繼承後,無法扣除其配偶扣除額,導致遺產淨額增加5,530,000元,應納稅額也因此從120,000元大幅增加至673,000元,多繳了553,000元。
2. 實務建議: 參照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的提醒,繼承人於拋棄繼承前,應審慎評估。若能透過協議分割遺產的方式,讓所有繼承人均不拋棄繼承,便能保留其各自的親屬扣除額,從而在合法範圍內達到節省遺產稅負的效果。例如本案,協議分割比配偶拋棄繼承可節省超過55萬元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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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