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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3日 星期一

法律新聞學堂 / 以人工智慧(AI)輔助或完全由AI獨立完成之歌曲創作,其著作權歸屬為何?另利用佛教佛號、經文及他人創作旋律進行改作,是否涉及侵害著作權?

一、 法律依據

(一) 著作權之取得與保護,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無須申請註冊或登記(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請參照)。

(二) 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此為表演著作(依著作權法第7條之1規定請參照)。

(三)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其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依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規定請參照)。

(四)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依著作權法第28條規定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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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案例事實

(一) 關於AI創作之分類與性質: 

1. 「以人工智慧為工具之創作」:人類有實際的創意投入,僅將人工智慧(如繪圖軟體或音樂生成軟體)當作輔助工具使用。 

2. 「人工智慧獨立創作」:人類並無實際的創意投入,完全由AI的演算功能獨立進行完成創作。

(二) 關於「自行清唱之旋律」之性質: 

1. 該旋律如係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 

2. 該表演須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方可能構成表演著作。

(三) 關於利用「南無阿彌陀佛」等佛教素材之性質: 

1. 「南無阿彌陀佛」佛號為簡短名詞或標語,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 

2.  佛教經文本身多因由來已久而成為公共財,可自由利用。

(四) 關於利用「他人創作之旋律」另為創作之性質: 

1. 將他人創作之旋律進行「改作」,並加入原創性而產生另一個新的創作,此為「衍生著作」。 

2. 改作者若未取得原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逕行將他人著作改作,將涉及侵害原著作之「改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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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案例結論

(一) 關於AI創作之著作權歸屬: 

1. 在「以AI為工具之創作」情形下,該創作成果仍可受著作權法保護,原則上著作權由投入創意之自然人享有(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參照)。 

2. 在「AI獨立創作」情形下,因AI並非自然人且無人類精神投入,其創作成果非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原則上無法享有著作權。

(二) 關於「自行清唱之旋律」之著作權歸屬:

    如該旋律符合「原創性」與「創作性」之要件,且屬對既有著作之表演,則可能構成著作權法第7條之1所保護之「表演著作」。

(三) 關於「佛教素材之利用」之著作權歸屬:

無論是「南無阿彌陀佛」佛號或佛教經文,因非屬著作或已屬公共財,均可自由利用,不涉及著作權問題。

(四) 關於「衍生著作」之權利與限制: 

1. 改作者將他人創作之旋律另為創作,若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改作者就該另為創作之部分,享有獨立之「衍生著作」之著作權保護(依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規定參照)。 

2. 但改作者如未經原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逕行改作他人著作,仍涉及侵害原著作之改作權,而有民事及刑事責任,不得以不知著作財產權人而主張免除法律責任(依著作權法第28條規定參照)。

(五) 因著作權屬私權,涉及創作是否具有原創性、創作性,以及利用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等具體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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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5年6月29日智著字第11510010450號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