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新聞內容
(一) 立法院行使預算審查權,凍結行政院長卓榮泰薪資,並減列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政務人員待遇。
(二) 公務員薪俸屬國家的法定給付義務,公務員對國家具有薪俸請求權。
(三) 刑法第 129 條第2項規定: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四) 資深法官指出,若刪凍預算導致依法應發給的薪資無法發放,可能涉及上述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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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律爭點
(一) 立法院的預算審查權是否有界線?
1. 預算權並非毫無界線,若其他法律對特定支出已有明文保障(如公務人員俸給法),立委行使預算權時需進一步檢視。
2. 國家依法給付的公正與廉潔是刑法所要保障的法益,不容不依照法律發給而停擺。
(二) 立法委員是否為刑法「剋扣或抑留罪」的適格行為主體?
1. 實務見解未見排除立委為犯罪主體。
2. 若立委明知依法應發給薪資卻予以凍結抑留,或刪減剋扣造成薪資落空,難認不符構成要件。
3. 類似主管故意拒絕核章導致薪資無法匯入,責任應檢視有權核章卻阻止款項發放者;同理,若預算審議阻斷支付源頭,責任可往前追溯。
(三) 刑事責任的認定門檻為何?
1. 須釐清刑法所稱「職務上應發給」、「剋扣或抑留」等構成要件是否涵蓋立法委員的預算審查行為。
2. 不能直接認定投票刪凍預算的立委即刻構成犯罪,最終須由司法個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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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結論
(一) 程序與憲法層面:
1. 立法院刪凍依法應給付的公務員薪資,首先涉及是否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及公務員俸給保障的問題。
2. 預算審查權的行使若逾越法律特別保障的界線,即可能產生違憲爭議。
(二) 刑事責任層面:
1. 若刪凍措施最終導致相關人員領不到依法應得薪資,確實存在衍生「剋扣或抑留」刑事責任的探討空間。
2. 檢察官有偵辦空間,藉以保障國家法益,檢視立委是否瀆職。
3. 惟最終是否構成犯罪,仍須視具體個案中是否符合刑法構成要件及行為主體規範,由司法機關認定,目前尚不能直接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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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 凍卓榮泰薪水不只違憲?法界拋驚人刑責疑義:立委恐涉「剋扣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