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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8日 星期二

法律新聞學堂 / 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2.0之土地,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應以「出售價款」抑或「公告土地現值」為計算基礎?土地增值稅額在何種範圍內得列為成本費用?

一、法律規範

(一) 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

  1. 營利事業計算適用房地合一稅2.0之土地交易所得時,應以「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
  2. 再以該所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為課稅所得額。
  3. 但土地漲價總數額「未自該土地交易所得減除部分」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額,得列為成本費用。

(二) 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標準

  1. 為防止納稅義務人利用土地增值稅與所得稅之稅率差異規避稅負,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必須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計算。
  2. 亦即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非以實際「出售價款」為準。

(三) 負數歸零原則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交易所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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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聞案例

(一) 案例事實

  1. 甲公司於112年10月1日以1,650萬元購入A土地,當時公告土地現值為1,600萬元。
  2. 該土地於114年7月1日以2,000萬元出售,出售時公告土地現值為1,700萬元。
  3. 甲公司於土地增值稅申報時,按出售價款2,000萬元申報移轉現值,繳納土地增值稅80萬元。
  4. 甲公司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土地交易所得350萬元、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400萬元,申報課稅所得額0元。

(二) 違法情事之認定

  1. 甲公司誤以「出售價款2,000萬元」減除前次移轉現值1,600萬元,計算漲價總數額為400萬元。
  2. 惟依規定應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正確之可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700萬元 − 1,600萬元 = 100萬元。
  3. 申報數額與核定數額之差額,即為應予調整補稅之部分。

(三) 核定結果之計算

  1. 土地交易所得:2,000萬 − 1,650萬 = 350萬元。
  2. 可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1,700萬 − 1,600萬 = 100萬元。
  3. 減除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350萬 − 100萬 = 250萬元。
  4. 因漲價總數額遭調減,致未自所得減除部分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列為成本費用,經調增成本費用60萬元。
  5. 核定該筆土地交易課稅所得為:250萬 − 60萬 = 190萬元。

(計算式 : 詳如以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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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結論

(一) 法律整理

  1. 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之土地,其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應一律以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之「公告土地現值」為計算基礎,不得逕以實際出售價款計算。
  2. 若交易所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為負數,依申報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以零計算,不得認列虧損。
  3. 土地增值稅僅限「未自土地交易所得減除部分」所對應之稅額,始得列為成本費用。

(二) 結論

       甲公司申報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400萬元與法不符,南區國稅局重行核定為100萬元,並調增成本費用60萬元,核定課稅所得190萬元,於法有據。

(三) 重點提醒

  1. 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之土地,應特別留意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上限」與「計算規定」。
  2. 申報時應核對該年度土地移轉時之公告土地現值,避免因計算基礎錯誤而遭調整補稅。

3.   核心重點:土地漲價總數額之減除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非以「出售價款」為準;兩者差異即為稅捐稽徵機關調整補稅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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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