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的權責架構而言,本次中聯油脂(俗稱「中聯致癌油」)事件,並非單純屬於中央或地方任何一方的責任,而是屬於中央制定制度、地方執行稽查的雙層管理制度。因此,法律上真正應該探討的是:「中央是否建立完善制度?地方是否善盡執行職責?」而不是二擇一。
貳、 權責劃分的法律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 條規定,食品安全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執行單位為食藥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如台中市政府衛生局/食安處)。兩者的權責界定如下:
一、 地方政府(台中市政府)的職責:第一線實地稽查、裁罰與境內產品管控:
查,由於中聯油脂工廠設於台中市,因此依法其第一線主管機關就是台中市政府衛生局。地方政府依法具有:
(一)例行稽查,包括:
1. 工廠查核
2. GHP查核
3. 文件查核
4. 原料查核
均屬地方權限。
(二)抽樣送驗
這也是目前政治爭議最大的地方。地方依法可以:
1. 進廠抽油
2. 市售抽驗
3. 抽驗原料
4. 抽驗成品
若抽驗頻率不足,即可能產生是否善盡職責之討論。近期即有外界質疑台中市近年抽驗次數偏少,而台中市政府則表示均依中央規範辦理。
(三)命令下架
發現問題後,地方即可:
1. 命停止販售
2. 命停止使用
3. 命回收
毋須等待中央。
(四)行政裁罰
例如:中聯、福壽、福懋
本案均已由台中市政府依食安法裁罰,顯示地方依法確有裁罰權限。
(五)工廠現場查核
例如:
是否:
1. 違反製程
2. 設備污染
3. 高溫裂解
4. 原料污染
地方均可進場調查。
(六) 簡言之:依《食安法》第 41 條,地方衛生局對於轄區內的食品業者有直接進入場所檢查、抽驗及命暫停作業、限制販售的權力。
(七) 本案實際作為:由於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工廠登記在台中市清水區,台中市食安處在事件爆發的第一時間即勒令該廠停工,並針對隱匿不實的批號移送台中地檢署併案偵辦,且對未依規定通報的下游業者(如福壽)進行行政裁罰。
二、中央部會(衛福部食藥署)的職責:政策擬定、跨縣市協調統整與全面流向追蹤 :
中央主管機關依食安法,主要負責全國性食品安全制度之建立與管理,包括:
(一)制定食品安全標準及檢驗方法,例如:
1. 苯駢芘(Benzo[a]pyrene)容許量標準
2. 食用油衛生標準
3.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
均由中央公告。
(二)建立全國食品追溯追蹤制度,包括:
1. 食品登錄制度
2. 食品追蹤追溯系統
3. 食安雲
4. 全國食品流向管理
(三)跨縣市重大食安事件指揮,若事件涉及:
1.
全國流通販售
2.
多縣市
3.
大量食品下架
則由衛福部食藥署統籌指揮。
例如本次中聯油已流向全台各縣市,因此中央必須:
1. 建立回收機制
2. 通知各地方衛生局同步稽查
3. 協調資訊發布
4. 必要時成立專案應變
(四)源頭制度改善,例如:
是否修正:
1. 抽驗頻率
2. 高風險食品管理
3. 業者自主檢驗制度
均屬中央職責。
(五) 簡言之,依據《食安法》中央主管機關之指導與監督權限,當食品安全事件影響範圍涉及多個縣市(跨轄區)時,由中央負責統籌資訊及調度。
(六) 本案實際作為:因中聯油脂的問題原料出貨給泰山(彰化縣)、福壽(台中市)、福懋油(台中市)等大廠,且下游波及全台數百家餐飲與連鎖業者,衛福部負責統一匯整各縣市回報的採樣結果,並在事件擴大後主導預防性下架與高層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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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目前真正的法律爭點
目前爭議主要集中於兩個層面:
(一)中央是否失職?
主要包括:
- 是否抽驗制度不足?
- 是否風險分級管理不足?
- 是否業者自主檢驗制度有漏洞?
- 是否收到通報後處置過慢?
若屬制度設計或全國管理問題,則屬中央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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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中市政府是否失職?
則須檢視:
例如:
- 是否依法定期稽查?
- 是否依法抽驗?
- 是否收到異常資訊未立即查核?
- 是否延誤下架?
- 是否依法裁罰?
如果以上事項有怠於執行,即可能涉及地方行政責任。近期各界即圍繞抽驗
頻率、實地查核及回收效率展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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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中央與台中市政府的責任爭議及雙方政治攻防:
此事件在實務運作上引發了「政治口水與責任互推」的爭端,雙方爭執點在於「誰隱慢」與「誰疏漏」,在行政與政治責任上,中央因初期的政策下架標準及資訊透明度遭致在野黨與地方首長強烈批評;而台中市政府則因過去數年對中聯油脂的實際油品抽驗頻率過低,在源頭預警能力上受到執政黨民意代表的嚴厲檢討。茲摘要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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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面向 |
中央部會(行政院、衛福部)的觀點與責任 |
台中市政府的觀點與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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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公布與下架標準 |
主張應「先統整再公布」: |
主張「查到哪、公布到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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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源頭把關責任 |
質疑地方日常抽驗不足: |
強調依法「企業自主管理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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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總結:從行政法觀點的責任歸屬
若以行政法分析,本案可區分如下:
(一) 中央責任:中央(衛福部)負責統籌跨縣市的流向資訊發布及政策下架標準。亦即建立法規、檢驗標準、全國食安政策、跨縣市指揮與協調,以及制度監督。
(二) 地方責任:地方(台中市)負責源頭工廠(中聯)的實地稽查與在地處分,亦即依中央法規落實轄內工廠稽查、抽驗、命令下架、回收及行政裁罰。
(三) 業者責任:依法自主品管、檢驗、即時通報及確保產品安全;若違法,除行政裁罰外,亦可能涉及民事損害賠償及刑事責任。
本案業者黑心隱匿的法律責任已由司法介入,台中地檢署正對中聯油脂等高層以涉嫌登載不實、違反食安法進行偵辦與不動產扣押。
(四) 綜合而言,依法不能簡化為「全是中央責任」或「全是地方責任」。
食安法採取的是中央與地方分工合作的制度:中央負責制度與全國協調,地方負責第一線執行與稽查。因此,本案最終責任的釐清,仍須依據各機關在法定職掌下是否善盡作為義務,以及是否有怠於執行法定職務的具體事證來判斷,而不能僅依事件發生地或政治立場作出結論。◎